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俪**限公司因与被告青**限公司、被告丽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俪**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俪**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俪**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限公司、被告丽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