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和**有限公司与武汉天**限公司、青岛度**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和**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限公司、青岛度**限公司、高唐县**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第23975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宣告涉案ZL200710171780.6,名称为“用于自动裁剪机的双轮磨刀组合装置”的发明专利权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ZL200710171780.6发明专利权已由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因此,原告的该项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其依据该权利提出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如原告该专利权得以恢复,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和**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天**限公司、青岛度**限公司、高唐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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