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之杰**限公司、上海欧**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飞**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台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