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菏泽马坊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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