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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菏**机械厂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菏泽马坊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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