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久大板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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