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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兰**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煤**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兰**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司)诉被告郑州市煤**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郑**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司诉称:兰**司发明专利u0026ldquo;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u0026rdquo;(专利号:ZL201010220304.0),于2013年5月29日被授予专利权。该发明专利为使用方法发明,主要应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放作业中,通过该方法可将煤矿井下煤层中的瓦斯抽采出来。被告郑**司近几年来一直使用此方法进行瓦斯抽放作业。封堵方法的使用技术特征是:1、将聚氨酯发泡袋用胶带缠绑在瓦斯抽放管上;2、手动冲开隔离中封或解开外部的隔离装置;3、手动混合;4、将缠绑聚氨酯发泡袋的瓦斯抽放管送入瓦斯抽放孔。被告使用的封堵瓦斯抽采方法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符合原告发明专利u0026ldquo;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u0026rdquo;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曾向被告进行告知、沟通,但协商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原告被授予专利权后,被告对原告多次的侵权告知置之不理,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使用专利方法封堵的瓦斯抽放孔数量巨大。据此情节,判令被告侵犯专利权赔偿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郑*公司答辩称:郑*公司目前封堵瓦斯抽采钻孔及周边裂隙所采用的方法为u0026ldquo;定点两堵带压注浆u0026rdquo;法,具体包括u0026ldquo;树脂材料与水泥联合封孔u0026rdquo;及u0026ldquo;全孔段注胶封孔u0026rdquo;,从其具体操作过程来看,与原告诉称的u0026ldquo;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u0026rdquo;完全不同,因此郑*公司并未侵犯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原告诉称与实施不符,其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兰**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1、专利证书、专利缴纳凭证,证明专利的稳定性、有效性;2、视频光盘材料,证明被告口述如何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已经在视频中表述。证明被告使用了涉嫌专利(方法),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3、告知信,原告将被告涉嫌专利侵权这一事实,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被告,告知被告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证明以在立案前进行过告知;4、被告签收挂号信证明,证明在立案前进行过告知,并且被告已经签收,被告知道或视为知道。

被告郑*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提交证据:《郑*集团公司瓦斯抽采钻孔封孔方法及材料说明》,证明被告郑*公司目前封堵瓦斯抽采钻孔及周边裂隙所采用的方法为u0026ldquo;定点两堵带压注浆u0026rdquo;法,具体包括u0026ldquo;树脂材料与水泥联合封孔u0026rdquo;及u0026ldquo;全孔段注胶封孔u0026rdquo;,从其具体操作过程来看,与原告诉称的u0026ldquo;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u0026rdquo;完全不同,因此郑*公司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经庭审质证,被告郑*公司对兰**司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因被告所采用方法与原告专利方法不同,因此被告未侵犯原告专利权;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从该证据内容看不能确定讲述过程的地点是在被告的矿中,该视频中录制人员故意隐瞒身份,谈话对象身份不明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3-4、因原告所提供的签收挂号信只有复印件,故被告无法确认真实性。

原**公司对被告郑*公司提交证据的意见:该证据是被告2015年5月22日出具的,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4日,兰**司向中华人**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u0026ldquo;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u0026rdquo;发明专利。2013年5月29日,兰**司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220304.0。该专利至今有效。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使用聚氨酯发泡袋深层封堵瓦斯抽放孔的方法,其特征是:深层封堵,越过松散煤层,封堵到实体煤层,瓦斯抽放孔的封堵深度应达到8米深,先竖向将聚氨酯发泡袋的一端用胶带缠绑在瓦斯抽放管上,防止入孔时聚氨酯发泡袋从瓦斯抽放管上脱离或错位,所使用的发泡袋的规格尺寸应与瓦斯抽放孔的直径尺寸相匹配,一般情况下,在抽放管的同一位置缠绑两袋为一组,对向缠绑,组与组的间距根据作业要求而定,两手分别攥住袋的上下两个部分,使袋的隔离中封处于两只手中间,两手稍加用力即可把隔离中封冲开,或解开外部的隔离装置,然后,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以使袋中两类物料充分混合,将缠绑着聚氨酯发泡袋的瓦斯抽放管送入瓦斯抽放孔,其中包括垂直向上或垂直向下的瓦斯抽放孔,袋中物料膨胀,当其膨胀力大于袋的材质所能承受的强度时,就会产生自爆,连续产生的泡沫就会将抽放孔与抽放管的空间充满,并具有一定的粘合力,从而达到封堵效果。

2015年5月22日,郑*公司通风管理部出具《郑*集团公司瓦斯抽采钻孔封孔方法及材料说明》,载明:基于降低抽采成本,提高瓦斯抽采效果等原因,郑州矿区采用u0026ldquo;定点两堵带压注浆u0026rdquo;方法封堵抽采钻孔及其周边裂隙。具体情况如下:1、树脂材料与水泥联合封孔。在钻孔封孔管指定位置缠涂有聚氨酯的毛巾,封堵注浆段两头,孔*预埋4分镀锌钢管,长度约2m,外露约300mm,外端安装4分球阀。树脂材料膨胀定型后,将水泥、水、水玻璃或膨胀剂按设计比例混合后,采用风动注浆泵注浆将混合浆液注入孔中,注浆压力达到2Mpa并保持3分钟停止注浆,若钻孔周围煤岩壁有浆液溢出,暂停注浆,30分钟后再次注浆,往复循环,直至注浆压力达到2Mpa。2、全孔段注胶封孔。在钻孔指定位置缠涂有聚氨酯树脂材料的毛巾,12#铁丝固定手巾,并在孔*预埋4分焊接镀锌钢管,长度2m,孔*外露约300mm。待树脂材料膨胀定型后,用风压不低于0.8Mpa高压风将封孔胶注入孔*。

原告兰**司提供的视频资料证据并将其整理成文字注解,从该视频资料显示被采访地人员描述如何封堵瓦斯抽采钻孔封孔:u0026ldquo;那种材料就是俩包嘛,中间是一个卡子,把这东西扯离之后,就是去掉之后,它们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然后会膨胀,在几分钟之内u0026hellip;u0026hellip;就是揉几下,混合一下,它就膨胀了。就是在这个几分钟之内把它塞到孔里面,绑上套管之后往孔*里面一放。u0026hellip;u0026hellip;就是用填的时候把这个一抽掉,抽掉以后它就跟哥俩好是一样,就这样一搅,一搅一兑以后,然后找个一寸半的管,一个缠绑的管,用胶布缠住以后,就这样缠住以后,就这大的孔径然后往里头一塞,塞进去以后经过一膨胀就封住了。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兰**司依法对专利号为ZL201010220304.0u0026ldquo;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u0026rdquo;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其在专利有效期内按时缴纳了年费,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本案中,如果被告郑*公司的技术特征包括了原告兰**司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其等同特征,则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本案原告兰**司提交的证据视频资料用于证明被告郑*公司使用兰**司的发明专利u0026ldquo;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u0026rdquo;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放作业,但是其提交的该视频资料中无法反映其录制时间、被采访人是否为被告工作人员,被采访人所口述的技术方案也不完整,不能覆盖原告兰**司u0026ldquo;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u0026rdquo;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该视频资料系原告兰**司单方制作,被告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此,本院认为,兰**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郑*公司实施了侵犯兰**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兰**司请求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辽宁兰**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辽宁兰**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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