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荣诉被告武汉中**限公司、被告赤**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混凝土桩的施工方法,专利号:98101041.5】一案中,原告邵*荣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