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林诉被告武汉锐**有限公司、被告大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林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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