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夕树申请执行金利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青海省**民法院(2015)宁执字第197号委托执行函、(2014)宁*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黄夕树与四川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系四川省南部县,现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受理的(2015)南中法执字第132号,黄**与四川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四川**民法院执行。

二、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办理该案的有关手续,并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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