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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冯**与被告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成都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冯**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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