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犍为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犍为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犍为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犍为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犍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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