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盛世**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姚**与盛世**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盛世**委员会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盛世**委员会在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尚有42949元工程保证金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盛世**委员会在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领取的42949元工程保证金,提取至本院案款账户(收款单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遂宁分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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