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泸州安**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四**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工商**州龙南支行的存款100万元、在中国农业**县玄滩支行的存款7万元。案外人谭**、吴**夫妻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门市和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泸州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案外人谭**、吴**夫妻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门市和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查封期限一年;前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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