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限责任公司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四川省**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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