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成果诉被告何**、贾**、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成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6元减半收取2783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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