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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有限公司诉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司)诉四川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管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岳石路东段沥青路面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安岳县境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安岳县人民法院管辖,遂裁定驳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华**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我方对该合同履行状况持异议,故本案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查明,与本案有管辖权的相关事实是:广**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交了2013年12月1日《劳动合同书》载明“甲方(用人单位):广**司。乙方(劳动者):彭*。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管理工作,工作地点在资阳市安岳县。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2014年12月14日《岳石路东段沥青路面施工协议书》载明:“甲方:岳石路东段项目部(印章为“华**司县城岳石路东段项目部”)。乙方:彭*。工程内容:安岳县岳石路东段,长度约2.2KM,具备铺筑沥青混凝土路面的路段,铺筑4CMAC-13,SBS沥青混凝土上面层;6CMAC-20,70石油沥青混凝土下面层,6MM稀浆封层,实际工程量以现场收方为准。九、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产生法律效力,如有纠纷,由项目所在地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司起诉所争议的是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原审法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本案由该院管辖并无不当。故华**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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