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宜**限公司申请执行雅安铭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雅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四川宜**限公司申请执行雅*铭航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雅*铭航光电**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雅*铭航光电**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雅*分行羌江南路支行有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雅安铭**限公司在中国**安分行羌江南路支行帐号的账户,以5000万元为限额。

二、冻结期限1年,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7日止。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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