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遵义**档案局与贵州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原告遵义**档案局与被告贵州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u0026ldquo;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u0026rdquo;、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档案局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