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王**、湄潭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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