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涛诉被告贵州泰平**有限公司、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四渡赤水纪念馆及第三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涛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江涛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自愿处分,该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诉讼费40596元,减半收取20298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