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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伍**与红河神**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神**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伍**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依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神工集团应于2013年6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伍**支付1020400元,承担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10月8日的迟延履行利息202226.92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3018元、执行申请费12604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神**团于2014年2月8日支付了102565元、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了3万元。2015年10月8日,神**团支付了1115683.92元,即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100号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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