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以被告已按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宏**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遵义宏**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