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铜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司法救济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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