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裕华**有限公司诉被告扶风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裕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与被告扶风县教育体育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裕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裕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10元,减半收取13805元,由原告西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