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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裕华**有限公司与扶风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裕华**有限公司诉被告扶风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裕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与被告扶风县教育体育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裕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裕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10元,减半收取13805元,由原告西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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