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某某与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依据淳**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做出的(2015)淳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72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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