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渭南X**限公司与陕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员会作出的(2015)渭仲字第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案款857622元及其利息(其中含执行费12600元)。现查明,本院因保全标的物的异议正在审查,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异议裁定生效后,权利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渭南**员会作出的(2015)渭仲字第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