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彬**公司与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彬*建设公司与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秦**公司位于商州区夜村镇西街的楼房9间5层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秦**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有二,一是秦**司全部资产及9间5层楼房属吴**实际持有,理由是秦**司向吴**借款130万元,用于支付宿办楼主体工程款,后经吴**以楼房持有人身份主持召开会议,彬*建设公司代理人任**参加会议,并实际履行合同,证明主体款是清的,不在拖欠;二是一审判决错误,请求彻查。理由是任**所持的工程结算证明,因事前说好贷款不成是一张废纸,结果任**以此为据成了起诉的证据,认为任**明知秦**司实际资产持有人是吴**,其在诉讼当中提供虚假证据,应予纠正。

经调查,本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系秦**公司从原夜村食品站受让取得,依据商州区国有(2005)第M134-VⅡ-6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2006)053号定点批复及总平面图,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秦**公司,地上建筑物系秦**公司依据商州区建设局颁发的060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建。采取查封措施时,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上并未设定他项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14)商州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彬枫建设公司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的规定,本院采取查封措施时,楼房9间5层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秦**公司名下,建筑物楼房9间5层并未设定他项权利。本院认定楼房9间5层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被执行人秦**公司所有并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秦**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商洛**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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