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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高**、渭南亿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高**、渭南亿栋保温**公司(以下简称渭南亿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高**、被告渭南亿栋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高**无资质承包了被告渭南亿栋公司在华**公馆9号、10号楼外墙修补工程,被告高**让我找人干活。竣工后我们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被告高**应付我劳动报酬86231.74元,已付65000元,下余21231.74元一直未付。为维护我的权益,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高**支付下欠工程款21231.74元,被告渭南亿栋公司承担连带清付责任;并要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我索款经济损失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我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属实。2014年1月14日,我与原告、程**达成协议,原告李**完成余下修补工作的完善工程后,由李**与程**直接结算下余工程款。原告起诉的下余工程款项已经与我没有关系,我不应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渭南亿栋公司代理人程**辩称,施工合同是我个人和高**签订的,与渭南亿栋公司没有关系,渭南亿栋公司不应承担清付责任。2014年1月14日,我们三方达成协议后,原告并未按协议完成余下修补工作的完善,故我也没有向其支付下余款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第三人程**将华**公馆9号楼和10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被告高**。当天,被告高**将其承包的该项工程中外墙面主体内的打錾、修补工作转包给原告李**。原告李**承包后进行了施工,竣工后原告李**与被告高**进行了结算,双方结算单上注明余下工程款41231.74元待修补工程完成后10日内结清。后因下余工程款一直未付,原告投诉到华县劳动监察局。经协商,2014年1月14日,原告李**、被告高**和第三人程**达成协议书;被告高**承诺2014年1月20日支付原告李**20000元,下余工程款在原告完成余下修补工作的完善后由程**直接付给李**,再由程**从高**总工程款里扣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结算单、协议书等在卷为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高**从第三人程**处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李**,双方已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高**理应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但是,2014年1月14日,原告李**、被告高**和第三人程**达成协议,下余工程款由第三人程**直接支付给原告李**,原告李**与被告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转移。现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一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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