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中**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位于西安市经开区泾渭新城渭华路北段6号,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没有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西安**民法院审理。
本案受理费20130元,全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