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靳*与宜**泰煤矿、芦红军、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泰煤矿、芦红军、蒲*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偿还工程款6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8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5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蒲红银行存款人民币62974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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