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工程总公司、任**、第三人周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138.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勐腊**程公司诉勐腊县勐捧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弥渡五华**任公司与云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兴国诉被告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七冶建设**公司与眉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孙*与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与宜**泰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苏**与被告铜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均与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裕华**有限公司与扶风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