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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工程总公司、任**、第三人周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工程总公司、任**、第三人周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138.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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