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冶建设**公司与被告眉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七冶建设**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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