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张**与丹凤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张**与丹凤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因丹凤县水务局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周**、张**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5614731.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丹凤县水务局向周**、张**支付工程款5614731.70元后,双方对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承担正在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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