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文明与被告延川县延水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文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文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文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文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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