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程**是否违约,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周**、张**与丹凤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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