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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限公司与程**、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程**是否违约,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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