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限公司诉被告延安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9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299.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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