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金巨龙**有限公司甘肃、金巨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伏诉被告金巨龙**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金巨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兰州新区的土石方工程。2013年11月19日,被告给原告签发了《进场通知书》。原告遂按照被告要求组织设备人员进场。后双方又签订了《内部联营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新区土石方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施工,施工内容主要是挖填土方。原告按被告签发的《进场通知书》要求进场,因被告的该项目一直未能开工,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将无条件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但经原告多次要求,至今未能得到任何赔偿。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32.9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进场通知书》、《内部联营协议》显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兰州市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案件应当移送至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25436元,退回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