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通胜机械化工程**公司诉被告甘肃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通胜机械化工程**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通胜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通胜机械化工程**公司对被告甘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通胜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