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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限公司与甘肃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甘肃省临**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7673元,退回原告甘肃**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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