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李**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周**应按判决书退还申请执行人李**工程款4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鉴定费3000元、执行费5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56415元(包括案款、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执行费)。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1)凉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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