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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