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工程款92702.00元,本案受理费2118.00元。应交纳执行费1290.53元,以上合计96110.53元。但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110.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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