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工程款28852.00元,本案受理费521.00元。应交纳执行费332.78元,以上合计29705.78元。但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05.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