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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业**宁夏分公司与长沙友**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宏业**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宏**夏分公司)与被告长沙友**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长沙友**川分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2013年8月,河南宏**夏分公司负责人李**经人介绍认识长沙友**川分公司经理乐*(当时乐*是长沙友**川分公司的负责人),河南宏**夏分公司与长沙友**川分公司协商承建石嘴山市**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花样年华”工程,龙**公司要求先打500万元的保证金才能签订合同。2013年8月30日,河南宏**夏分公司与长沙友**川分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合作协议》,长沙友**川分公司同意将“花样年华”承包给河南宏**夏分公司,河南宏**夏分公司需要向长沙友**川分公司支付签约保证金500万元,于签订协议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长沙友**川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2013年9月4日、9月11日,河南宏**夏分公司负责人李**将300万元打入长沙友**川分公司指定账户——龙**公司总经理陈*的账户。由于该工程最终未能由河南宏**夏分公司承建,河南宏**夏分公司要求长沙友**川分公司、龙**公司退还保证金300万元,2013年10月3日,陈*退还150万元,还欠150万元未予退还。2013年11月19日,长沙友**川分公司将石嘴山**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询有限公司、刘**、陈*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保证金1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法院认为李**给陈*打款行为不能认定为系基于长沙友**川分公司的授权履行支付工程保证金义务,长沙友**川分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法院在该案审理中没有支持长沙友**川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长沙友**川分公司承认这300万元现金是其要求李**打入陈*账户的,陈*也承认李**给其打款300万元。现长沙友**川分公司、陈*还有150万元保证金没有退还给河南宏**夏分公司,长沙友**川分公司、陈*应向河南宏**夏分公司支付其逾期付款利息18万元。无奈之下,河南宏**夏分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河南宏**夏分公司与被告长沙友**川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合作协议》;2.被告长沙友**川分公司返还原告河南宏**夏分公司现金15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18万元,共计168万元;3.被告陈*对以上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长沙友**川分公司、陈*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夏分公司在起诉时所提供被告长沙友**川分公司、陈*地址不准确,以致使本案相关诉讼文书、证据材料无法在法定期间内向被告送达,且原告河南宏**夏分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将本案依法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公告方式送达,妨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宏业**宁夏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河南宏业**宁夏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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