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另行提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有限公司庭审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0元,由原告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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