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陕西宝陵**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陕西宝陵**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金*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宝陵**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宝陵**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系第三人陕西宝陵**责任公司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陕西宝陵**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王**支付保证金5065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宝陵**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6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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