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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