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青**责任公司在青海省**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8333639.79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青海庆**任公司在青海省**责任公司到期债权(应付款)中的8333639.79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