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振**有限公司,青海庆**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青**责任公司在青海省**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8333639.79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青海庆**任公司在青海省**责任公司到期债权(应付款)中的8333639.79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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