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诉被告酒泉市肃**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5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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