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前进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宏利多源洗煤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李前进质保金53700元并支付设备加油费5000元。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780.5元。2015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76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